依建築師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之載明事項?
- A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
- B受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或監造之紀錄正解 ✓
- C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
- D登記事項之變更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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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的「開業建築師登記簿」須載明哪些事項;本題為否定題,要找出不在列舉範圍內的選項。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列舉的登記簿載明事項為: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開業證書號數、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與受聘或解僱日期、登記事項之變更、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這些項目可歸成三類:一是開業的身分資料(申請書所載事項與證書號數);二是開業後的異動(人員受聘或解僱、登記事項之變更,對應《建築師法》第 11 條建築師開業後應報主管機關分別登記的事項);
三是執業狀態(獎懲與停止執業)。登記簿記的是「這位建築師與其事務所」的身分、異動與狀態,不是逐案記錄他接了哪些設計或監造委託。「受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或監造之紀錄」不在列舉之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獎懲種類、期限及事由:敘述正確,屬《建築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載明事項。獎懲會影響建築師能否執業以及影響期間的長短,所以登記簿要同時寫明種類、期限與事由,三者缺一不可。
- (B)
受託辦理建築物設計或監造之紀錄: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建築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並無此項。建築師受託監造時應遵守的事項另見《建築師法》第 18 條(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等),那是建築師執行個案業務的義務,與主管機關登記簿的記載內容是兩回事。若要成為正確敘述,應改成登記簿所列的事項,例如「開業證書號數」或「停止執業日期及理由」。
- (C)
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敘述正確,與《建築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文字相同。它與《建築師法》第 11 條前後呼應:建築師開業後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則把姓名與日期記入登記簿。
- (D)
登記事項之變更:敘述正確,屬《建築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開業時登記的事項,例如《建築師法》第 8 條開業申請書所載的事務所名稱及地址、建築師姓名與住址等,日後若有變更(如同法第 11 條的事務所地址變更),就以這一項記載。
記憶點
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記「人與事務所的身分、異動與執業狀態」,不記個案業務;看到「受託設計或監造之紀錄」就知道不在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