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最多幾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1. A3
  2. B5正解 ✓
  3. C10
  4. D15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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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主管建築機關接到違章建築查報報告後「實施勘查」的期限,以及勘查之後「應即拆除」與「通知補辦執照」兩種處理方式的分流。

正解理由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把這段規定拆開看:主體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拆除工作本來就由它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查報則由它所置的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辦理,鄉(鎮、市、區)公所也得指定人員查報(同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起算點是「接到查報人員報告之日」,不是違建發生日,也不是民眾檢舉日;

期限是「五日內」,這是上限,機關提早勘查當然可以,但不得超過;勘查後的效果分兩種,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則通知違建人補行申請執照。題目問「最多幾日內實施勘查」,問的正是這個上限,也就是 5 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3:不符題目所問。《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所定的勘查期限是五日內,3 日雖然落在五日以內、機關在第 3 日勘查並不違法,但題目問的是「最多」幾日,也就是法定上限,上限是 5 日而不是 3 日。把「實際可以多快」與「最晚不得超過」混為一談,是這個選項的陷阱。

  2. (B)

    5:符合題目所問。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完全對應,主體、起算點與期限三個要件都吻合。

  3. (C)

    10:不符題目所問。10 日是建築法中另一套程序的期限:主管建築機關收到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建築法》第 33 條);建築工程完竣申請使用執照時,也是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這兩者都是「合法申請案件的審查、查驗期限」,起算點是收到申請,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接到查報報告後勘查違建」的期限屬於不同制度。違建勘查的期限應為 5 日。

  4. (D)

    15:不符題目所問。《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對勘查期限只規定五日內,15 日遠超過這個上限;違章建築處理講求及早確認、及早處理,期限拉長會讓違建在勘查前繼續施工、形成既成事實,與規定的設計方向相反。正確的勘查上限是 5 日。

記憶點

查報到勘查最多「五日」,勘查認定要拆就「應即拆除」,不必拆的才通知補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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