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至少幾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1. A1
  2. B2正解 ✓
  3. C3
  4. D4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8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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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從「領有建築師證書」到「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之間的建築工程經驗年資門檻,屬建築師法關於開業要件的規定。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7 條,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要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其一是「領有建築師證書」,另一個是「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題目問的是「至少幾年以上」的建築工程經驗,對應的正是後一個要件的年資下限,也就是 2 年;條文用「以上」,表示經驗剛好滿 2 年即已符合,不必超過 2 年。建築師證書是考試及格後取得的資格證明,開業證書才是實際以建築師身分執行業務的許可,兩者之間隔著這段實務經驗,本題要考生分清楚的就是這個門檻的年數。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 年低於《建築師法》第 7 條所定「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的下限。只有 1 年經驗的建築師證書持有人,「領有建築師證書」這個要件雖已具備,但經驗年資要件尚未滿足,還不能申請開業證書;年數改成 2 年才符合。

  2. (B)

    2 年與《建築師法》第 7 條「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的下限一致,是題目所問的最低年數,符合題意。

  3. (C)

    3 年高於《建築師法》第 7 條所定的下限,不是「至少」的年數。3 年容易與其他制度的年資混淆:《建築師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檢覈資格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工程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須具建築工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建築法》第 34 條第 2 項的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人員,須具三年以上工程經驗。前者是取得應考(檢覈)資格的門檻,後者是機關審查人員的資格,兩者都不是開業證書的申請要件;開業證書的經驗下限仍是 2 年。

  4. (D)

    4 年同樣高於《建築師法》第 7 條所定的下限。4 年會讓人聯想到《建築師法》第 2 條第 1 項檢覈資格中「大學四年畢業者」服務年資為四年的規定,但那是考試以檢覈行之時,尚未取得建築師證書前的應考年資;本題問的是已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後、申請開業前的經驗年資,屬不同階段,正確年數應改為 2 年。

記憶點

建築師證書是「資格」,開業證書是「執業許可」,兩者之間要有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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