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之規定,有關於建築物屋面上設置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與該建築物高度計算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於屋面上設置樓電梯間,其設計之高度及面積,與該建築物之高度計算有關
  2. B於屋面上設置管道間,其設計之高度及面積,與該建築物之高度計算有關正解 ✓
  3. C於屋面上設置雨水貯留利用設備,其設計之高度及面積,均與建築物之高度計算無關
  4. D於屋面上設置再生能源節能設施,其設計之高度及面積,均與建築物之高度計算無關

官方答案 B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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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中「建築物高度」與「屋頂突出物」兩款的連動關係——哪一類屋頂突出物要同時受高度與水平投影面積門檻控管才可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哪幾類則直接不計入。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建築物高度是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符合所列各目條件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同條把屋頂突出物分成六目:第一目為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第三目為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等;第四目為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高度定義對這幾目的處理方式不同:第一目須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者在九公尺以內),且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高層建築物為百分之十五),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才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第三目至第五目則直接列為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沒有再附加高度或面積門檻。突出屋面之管道間屬第四目,其設計高度及面積與建築物高度計算無關,(B) 寫成「有關」,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樓梯間、昇降機間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屋頂突出物第一目。這一目要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必須同時符合高度門檻(六公尺以內,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者九公尺以內)與面積門檻(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一般建築物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高層建築物不超過百分之十五);任一門檻不符,就不能適用不計入的規定。因此樓電梯間設計多高、多大,會直接影響建築物高度怎麼算,選項說「有關」是對的。

  2. (B)

    錯誤,為本題答案。管道間突出屋面時,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屋頂突出物第四目;高度定義把第三目至第五目的屋頂突出物整批列為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不像第一目那樣設有高度與面積比例門檻。選項錯在把第四目的管道間當成第一目的樓電梯間處理,正確的敘述應為「於屋面上設置管道間,其設計之高度及面積,均與建築物之高度計算無關」。

  3. (C)

    正確。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屋頂突出物第三目,落在「第三目至第五目」直接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範圍,其高度及面積均與建築物高度計算無關。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0 條,適用該章規定之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屋頂突出物高度得不受第一目高度門檻限制,但不超過九公尺;那是放寬容納相關系統的屋頂突出物(第一目那一類)的高度上限,與選項所說設備本身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是兩件不同的事,彼此不衝突。

  4. (D)

    正確。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突出屋面時,與管道間同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屋頂突出物第四目,一樣直接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其高度及面積均與建築物高度計算無關。(B) 與 (D) 同屬第四目,敘述方向卻相反,兩者對照就能看出 (B) 的錯誤所在。

記憶點

屋頂突出物只有第一目(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機械房)要看「高度+面積」雙門檻;第三目至第五目(雨水貯留設備、管道間、節能設施、透空遮牆等)一律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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