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地區內土地增值稅得予減免,下列何者依規定係減徵 40%?
- A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正解 ✓
- B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 C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 D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
官方答案 A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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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對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築物的稅捐減免,要分清楚哪些情形是「減徵 40%」、哪些是「免徵」、哪些是「不課徵」。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所列各款減免稅捐,其中一款是「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把這一款拆成三個要件:主體是依權利變換取得的土地及建築物,時點是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效果是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選項 (A) 的主體與時點都與這一款相符,效果正是減徵 40%,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一款,效果為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符合題目所問。要件限定「更新後第一次」移轉,之後再移轉就不在此款範圍內。
- (B)
《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對「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規定的是「免徵」土地增值稅,不是減徵 40%。這類地主是因應分配面積不足而無法分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2 條第 1 項得以現金補償,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依同條例第 51 條第 4 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地主是被動分不到房地,所以給的是全免。條文中領現金而「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的,是「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兩者差在是不是出於地主自己的選擇。
- (C)
《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對「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效果是全免而不是減徵 40%。這裡的抵付,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由土地所有權人計算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予實施者;這筆移轉是權利變換制度本身必然發生的,所以不課這筆稅。
- (D)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68 條第 2 項,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並規定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信託移轉只是名義上的移轉,效果是根本不課徵,與「減徵 40%」不同。
記憶點
都更土地增值稅:更新後第一次移轉、不願參加而領現金補償減徵 40%;面積不足改領現金、以房地抵付權利變換負擔免徵;信託移轉不課徵。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