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在商業區時至多不得大於多少?

  1. A25
  2. B30正解 ✓
  3. C35
  4. D40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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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專章中「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的上限,條文依使用分區分成商業區、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兩級。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下列各值:商業區為三十;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為十五。題目同時限定了兩個條件:分區是「商業區」,問的是「至多不得大於多少」,也就是法定上限本身。比值的分子是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分母是基地內留設的空地面積;比值不得大於 30,換個方向講,就是留設空地至少要達到總樓地板面積除以 30 的量。先對分區、再確認問的是上限,就能直接對到條文的數值,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25:條文給商業區的上限是 30,不是 25。實際設計若把比值做到 25,固然沒有超過上限、可以符合規定,但題目問的是法定的「至多」值;把 25 當成上限,等於把商業區的管制寫得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更嚴,條文中也沒有任何分區以 25 為上限。要對,應改為 30。

  2. (B)

    30: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8 條所列商業區之值一致,是商業區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的法定上限,符合題目所問。

  3. (C)

    35:超過條文所定商業區上限 30。比值越大,代表同樣的總樓地板面積所配的空地越少;以 35 為上限,留設空地就會低於條文要求的最低量,因此不是法定上限,應改為 30。

  4. (D)

    40:同樣超過商業區上限 30,偏離得比 (C) 更多;條文中也沒有任何分區以 40 為上限。另一個分級「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的上限反而更嚴,是 15。應改為 30。

記憶點

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留設空地」:商業區不得大於 30,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不得大於 15,商業區較寬、住宅區較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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