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A-1 類組建築物每處入口寬度及高度均不得小於 1.8 公尺正解 ✓
- BA-1 類組建築物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
- C直通樓梯在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免設 2 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 D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官方答案 A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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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的寬度、高度、開門方向與設置處數,分屬兩個層次:一是「直通樓梯」在避難層的出口,二是「建築物」本身(依使用類組)在避難層的出入口;A-1 集會表演類組另有較嚴的每處寬度要求。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之 1,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屬A-1、B-1、B-2、D-1、D-2組的建築物,每處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 公尺。選項(A)把 A-1 類組每處入口的寬度也寫成 1.8 公尺,等於把「高度」的下限套到「寬度」上,寬度要件寫錯,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其餘三個選項分別對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之 1 的外開門要求,以及同編第 90 條關於直通樓梯出口的免設例外與寬度下限,都與條文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A-1 類組建築物在避難層的出入口,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之 1 每處寬度不得小於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 公尺;寬度與高度的下限不同。選項寫「寬度及高度均不得小於 1.8 公尺」,高度部分正確,寬度部分則低於法定下限。改成「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 1.8 公尺」才對。
- (B)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之 1,A-1組建築物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應為外開門。集會表演場所人數集中,散場或緊急疏散時人流同時往外推擠,門扇向外開才不會被人群頂住而打不開;本選項的主體(A-1 類組)、位置(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與要件(外開門)都相符。
- (C)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六層以上,或供A、B、D、E、F、G類及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500 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原則上應在避難層開設 2 處以上不同方向之出入口;但條文明定「除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之出入口直接開向道路或避難用通路者外」,也就是直通樓梯出口已直接開向道路時,不受「2 處以上不同方向」的要求。選項所述正是這個例外,敘述正確。
- (D)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2 公尺,高度不得小於1.8 公尺。選項只講寬度下限 1.2 公尺,與條文一致。要注意這裡的主體是「直通樓梯的出口」,與(A)所講的「A-1 類組建築物的出入口」不是同一個對象,所以兩者的寬度下限不同並不矛盾。
記憶點
避難層出口看兩層:直通樓梯出口寬 1.2、高 1.8(公尺);A-1、B-1、B-2、D-1、D-2 建築物出入口每處寬 2、高 1.8(公尺),A-1 還要外開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