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師法第 7 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下列何者不符合「具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條件?

  1. A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 2 年以上
  2. B在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 2 年以上
  3. C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講授建築學科至少一門且累計 2 年以上正解 ✓
  4. D在政府機關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 2 年以上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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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申請開業證書的要件,即《建築師法》第 7 條所稱「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以及「建築工程經驗」與「講授建築學科」這兩種資歷在建築師法中的區分。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7 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這裡的要件有兩層:第一層是已領有建築師證書;第二層是「建築工程經驗」累計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指的是實際參與建築工程的工作,例如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政府機關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的設計、監造、施工或管理等實務。學校教學雖然與建築有關,但性質是教育工作,不是實際從事建築工程。

建築師法本身就把兩者分開處理:《建築師法》第 2 條第 1 項列舉檢覈資格時,一類寫「具有建築工程經驗而成績優良者」並計算服務年資,另一類寫「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建築學科」,兩種資歷各自成為獨立的款次。既然法條把「講授建築學科」與「建築工程經驗」列為並列的不同類型,任教年資就不能直接充當開業證書所要求的建築工程經驗。選項(C)以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講授建築學科作為經驗來源,不符合開業證書的要件,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是建築師依《建築師法》第 6 條設立以執行業務的處所,在其中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正是設計、監造等建築工程實務的典型場域,累計二年以上即落在同法第 7 條「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的要件內。

  2. (B)

    正確。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例如營造業、開發業者的工程部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關鍵在「實際工作」與「登記有案」:機構須合法存在、工作須是建築工程本身,兩者都具備且累計二年以上,即符合《建築師法》第 7 條的經驗要件。

  3. (C)

    錯誤,本題所問。講授建築學科屬於教學資歷,不是實際從事建築工程的經驗。《建築師法》第 2 條第 1 項把「講授建築學科」與「具有建築工程經驗」分列為不同款的資格,顯示兩者在法律上是不同的資歷類型;因此任教年資不能用來滿足同法第 7 條的開業要件。要改成符合條件,應是「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政府機關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而不是學校教學年資。

  4. (D)

    正確。在政府機關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例如主辦公共工程的規劃、設計審查、監造或建築管理業務,屬於實際參與建築工程,累計二年以上即符合《建築師法》第 7 條的經驗要件。

記憶點

開業證書要的是「做過工程」的二年,不是「教過建築」的二年;事務所、政府機關、登記有案的民營機構從事實際工作都算,講台上的年資不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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