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有防火避難設施標準檢查、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三大項
  2. B如已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補強設計並檢附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含補強設計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得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二年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3. C如已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檢附證明文件,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正解 ✓
  4. D如已檢附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的申報範圍,以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的兩種例外——「申請展期」與「免辦申報」——各自的適用文件。

正解理由

建築法要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檢查簽證事項、期間與申報方式由內政部定之(同法第 77 條第 5 項),本辦法即依此授權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 條)。辦法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例外分成兩層:第一層是「展期」,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關於申報期間展期之規定,申報人檢具委託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補強設計之證明及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或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證明文件,得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層是「免辦」,申報人檢具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證明、開業建築師或執業土木、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或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者,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9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屬於展期事由而非免辦事由,(C) 把兩層混為一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3 條規定申報範圍為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法條把「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標準」合列在同一款,選項拆成防火避難設施標準檢查、設備安全標準檢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三項來敘述,涵蓋的檢查內容與法條完全一致,沒有增加或遺漏任何範圍。

  2. (B)

    正確。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辦理補強設計,並檢附其簽證之補強設計圖(含補強設計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正是辦法所列得申請展期的文件之一。此時建築物只完成補強「設計」、尚未完成補強「施作」,展期是給補強工程留時間,並不免除申報義務。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依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證明文件,在辦法中是「申請展期」的事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9 條所列的免辦文件只有修正施行前已完成評估補強之證明、補強成果報告書、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三種,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不在其中。報核只代表計畫送審,建築物既未補強完成、也未拆除,耐震疑慮仍在,所以只能延後申報。應改為「得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展期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才正確。

  4. (D)

    正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9 條明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為免辦文件之一。補強已經完成並由專業人員出具成果,申報所要追蹤的耐震疑慮已經處理,因此得免辦;但仍須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不是申報人自行省略。

記憶點

補強設計圖、都更報核→只能展期;補強成果報告書、已拆除證明、修正前已完成評估補強→可以免辦;分界在補強或拆除「做完了沒」。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27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