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種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1. A高度達 25 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2. B高度達 25 層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1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正解 ✓
  3. C高度 60 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4. D高度 85 公尺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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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的建築物範圍,特別是高層建築物以「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為門檻、並排除僅供 H-2 組使用者的但書。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列出三種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認可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的建築物:第一款是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第二款是供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第三款是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四個選項都是高層建築物,所以只要檢討第一款的兩個要件:一是高度門檻(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擇一達到即可),二是用途不是「僅供 H-2 組使用」。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H-1 組為宿舍安養,供特定人短期住宿;H-2 組為住宅,供特定人長期住宿。選項 (B) 高度達 25 層,滿足層數門檻,用途為 H-1 組,不在 H-2 但書範圍內,兩個要件都成立,應辦理評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題目所問。高度達 25 層已滿足層數門檻,但用途為 H-2 組,正好落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第一款但書「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因此不必辦理評定。若把用途改成 H-2 組以外的類組(例如 H-1 組),才會成為應辦理的對象。

  2. (B)

    符合題目所問,本題答案。25 層達到第一款層數門檻;H-1 組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屬供特定人短期住宿的宿舍安養,不是 H-2 住宅,不能適用但書,應依同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並由同編第 3 條之 4 第 2 項所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3. (C)

    不符合題目所問,且有兩處不符。第一,高度 60 公尺未達 90 公尺,題目也未給出達 25 層的條件,不滿足高度門檻;第二,用途為 H-2 組,即使高度達標也會落入但書。兩個要件都排除,不必辦理。

  4. (D)

    不符合題目所問,同樣有兩處不符。第一,高度 85 公尺仍低於 90 公尺,題目也未給出達 25 層的條件,不滿足高度門檻;第二,用途為 H-2 組,屬但書排除對象。考生容易因 85 接近 90 而誤選,但門檻是「以上」,差一點也不算達到。

記憶點

綜合檢討評定看「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但純住宅 H-2 組免辦;H-1 宿舍安養不在豁免之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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