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日之文件?
- A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
- B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 C房屋稅籍資料
- D地籍圖謄本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0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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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關於「屋齡」的認定方式,重點在沒有使用執照可憑的建築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哪些文件認定興建完工之日。
正解理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把屋齡的認定分成兩條路:已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沒有使用執照可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所列文件有四類: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
以及概括性的其他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的共同點,是都屬於「建物本身」的紀錄,能反映建物在某一時點已經完成並開始存在或使用。地籍圖謄本記載的是土地的地號、位置與界址,屬於土地的圖籍資料,不在列舉之內,也無從看出地上建物何時完工,因此非屬認定興建完工日之文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是《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列舉的第一類文件。建物要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提是建物已經存在,登記紀錄因此可以作為完工時點的佐證。
- (B)
正確。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同樣明列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它證明建物在某一時點已合法存在,主管機關可據以回推興建完工之日。
- (C)
正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把房屋稅籍資料與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電費收據列在同一類,這些都是建物開始使用後才會產生的行政或繳費紀錄;房屋稅籍資料是其中之一,屬於認定文件。
- (D)
錯誤,為本題答案。地籍圖謄本不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列舉的文件之內。地籍圖表現的是土地的地號、形狀與界址,與地上建物何時完工無關;要證明完工日,應改用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或房屋稅籍資料等「建物面」的文件。
記憶點
認定興建完工日看「建物」的紀錄(建物第一次登記、合法建築物證明、稅籍門牌水電),看「土地」的地籍圖謄本不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