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工廠類建築物專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分散設置,以方便使用
  2. B作業廠房各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 1/5
  3. C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地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 2.7 公尺正解 ✓
  4. D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0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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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工廠類建築物專章中,作業廠房淨高、附屬空間面積上限、衛生設備配置與裝卸位設置門檻等基本設施規定。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4 條,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選項 (C) 的主體(作業廠房)、量測方式(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的淨高)與數值(2.7 公尺)都與條文一致,是唯一正確的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0 條,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而不是「分散」設置;條文只在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時,允許每超過 500 平方公尺增設一處,不足一處以一處計。換句話說,原則是集中,增設只是面積大時的例外,選項把原則寫反了。

  2. (B)

    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第 2 項,廠房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的上限是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不是 1/5。1/5 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2 條第 1 項對其中「辦公室(含守衛室、接待室及會議室)及研究室」這一項單獨的合計上限;另外單身員工宿舍上限為三分之一、員工餐廳及勞工福利設施上限為四分之一,各項各有上限,而全部附屬空間加總再受五分之二的總量限制。選項把單項上限當成總量上限。

  3. (C)

    正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4 條的主體、量測方式與 2.7 公尺下限完全相符。

  4. (D)

    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8 條第 1 項,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就應設一處裝卸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四千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門檻是 1500 平方公尺,不是 3000 平方公尺。選項把起設門檻抬高,會讓介於兩者之間的作業廠房被誤認為不必設置。

記憶點

工廠專章四個數字:淨高 2.7 公尺、附屬空間合計 2/5(辦公研究 1/5)、裝卸位 1500 平方公尺起設、衛生設備集中設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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