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防火設備」?
- A防火門窗正解 ✓
- B防焰窗簾
- C消防栓
- D火災警報器
官方答案 A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1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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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中「防火設備」的範圍,也就是裝在防火區劃開口上、與具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構造樓地板搭配的門窗類構件;要與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分開。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各種防火區劃時,反覆使用同一個句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1 條第 1 項,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同編第 242 條對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同編第 202 條第 1 項對地下建築物地下使用單元的區劃,也都是同一寫法。條文把「防火門窗」直接放在「防火設備」之前作為例示,可見防火設備指的是設在防火區劃牆壁開口上、本身具有防火時效、平時可供通行或採光、火災時能關閉阻隔火煙的構件,防火門窗正是其典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題目所問。防火門窗是條文明文例示的防火設備,它與防火時效牆壁、防火構造樓地板共同組成防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1 條第 1 項、第 242 條)。牆上一旦留有門窗開口,開口處若不具同等的阻隔能力,整個區劃就會從這裡破功,所以由防火門窗補上這個缺口。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防焰窗簾屬於「防焰物品」,是對窗簾、地毯這類可燃纖維製品要求不易著火、不易延燒的材料性能,由消防法令的防焰制度管理;它不具防火時效,也不設在防火區劃的開口上,不是防火設備。窗簾在建築管理上連室內裝修都不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明文把窗簾的擺設排除在室內裝修之外。要符合題目所問,選項須改成具防火時效、設於防火區劃開口的防火門窗。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消防栓是滅火用的水系統器具,屬於消防安全設備:建築設備編規範屋頂消防栓的設置與消防立管連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50 條),室內消防栓箱的構造則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5 條,兩者都是「撲滅火災」的設備,不是「阻隔火災」的區劃構件。《建築法》把「消防」列為建築物設備之一(《建築法》第 10 條),與防火區劃上的防火設備分屬不同概念。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火災警報器屬於警報系統,功能是偵測並通報火災;建築設備編所稱的火警自動警報器,是就其裝置方法及必需配件加以規範的設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64 條),同樣屬消防安全設備範疇,本身不具防火時效,也不構成防火區劃。
記憶點
防火設備=防火區劃開口上的防火門窗(擋火);消防栓、警報器是消防安全設備(滅火、報警);防焰窗簾是防焰物品(不易燃)。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