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師法規定,已充任建築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之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B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 2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D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1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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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關於「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的消極資格列舉(《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題目問「不包含」,要找出不在列舉事由內的選項。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列舉五款消極資格: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A)(B)(C) 依序對應第一至第三款,而「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不在五款之中。
國籍在建築師法中屬於應考與執業許可的層次:《建築師法》第 1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與第 54 條第 2 項則讓外國人也得依法應考,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者經內政部許可得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可見國籍並非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的列舉事由,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屬列舉事由。與《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一款相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代表行為能力受限,與建築師須獨立簽證負責的職務性質不相容;宣告撤銷後原因即消滅。
- (B)
正確,屬列舉事由。與《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二款相符,要件有三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 2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單純有病史而未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構成本款。
- (C)
正確,屬列舉事由。與《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三款相符,關鍵字是「尚未復權」;復權之後原因即消滅。
- (D)
錯誤,不屬列舉事由,是本題答案。《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五款中沒有國籍要件;且依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54 條第 2 項,外國人亦得依法應建築師考試並經許可執業,國籍並不是建築師證書存續的條件。正確敘述應為: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的事由,限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之身心狀況、受破產宣告未復權、業務上犯罪受特定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這五款。
記憶點
建築師消極資格五款:監輔宣告、身心不能執業、破產未復權、業務犯罪實刑、廢止開業證書懲戒;國籍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