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正解 ✓
- B得准予修繕或修建,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 C得准予修繕、修建或改建,但不得新建、增建
- D不得修繕、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官方答案 A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9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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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對「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准許與禁止的行為範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以及建造行為中「修建」與一般修繕的區分(《建築法》第 9 條)。
正解理由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舊違章建築在未依規定拆除或整理前,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准許的只有「修繕」一項;建築法所稱建造的四種行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建築法》第 9 條——全部禁止。換句話說,舊違章建築只能維持現狀、做日常的修理,不得透過任何建造行為擴大或延續其違章狀態。選項 (A) 與條文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完全相符:准予修繕,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至於修繕要怎麼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法行之。
- (B)
錯誤。把「修建」移到准許的一邊。依《建築法》第 9 條,修建是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屬於建造行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把修建與新建、增建、改建並列為禁止事項。正確應為:得准予修繕,但不得修建。
- (C)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處:修建與改建都被寫成准許。改建依《建築法》第 9 條是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同樣是建造行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一併禁止。正確應為:修建、改建皆不得為之,只准修繕。
- (D)
錯誤。把「修繕」也寫成禁止。《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明文得准予修繕,並非全面禁止任何修理;其餘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禁止部分則與條文相同。正確應為:得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記憶點
舊違建「只准修繕」,建造四兄弟——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一律不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