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下列何種執照?

  1. A臨時使用執照
  2. B部分使用執照正解 ✓
  3. C雜項使用執照
  4. D特種使用執照

官方答案 B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法的部分使用執照制度,考生要分辨建築法所定的執照種類,以及法律上並不存在的執照名稱。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70 條之 1,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其效力、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及查驗規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依此訂定的辦法再補充:部分使用執照之效力與使用執照相同(《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2 條);所謂可供獨立使用,係指申請部分之建築物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等施工完成並具獨立出入口(同辦法第 4 條)。題幹的「部分完竣」與「可供獨立使用」正是條文的兩個要件,對應的執照是部分使用執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臨時使用執照: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28 條列舉的建築執照只有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建築法沒有「臨時使用執照」;部分完竣可供獨立使用的建築物,取得的是與使用執照效力相同的部分使用執照(《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2 條),而不是暫時性的許可。

  2. (B)

    部分使用執照: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明定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且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6 條,建築物已分別領得部分使用執照後,得免重新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3. (C)

    雜項使用執照: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建築法》第 28 條,雜項執照是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所請領的執照;雜項工作物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實務上稱雜項使用執照(例如《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所稱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12 條招牌廣告的雜項使用執照)。它的對象是雜項工作物,不是「建築工程部分完竣」的建築物。

  4. (D)

    特種使用執照: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沒有這種執照。相近的概念是《建築法》第 98 條的「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那是適用除外,不是一種執照。

記憶點

部分完竣+可供獨立使用=部分使用執照,效力等同使用執照,各部分都領到後免再申領全部使用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6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