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之情事,不包含下列何者?
- A變更起造人
- B變更承造人
- C變更設計人正解 ✓
- D變更監造人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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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關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應即申報備案」的法定情事,考生要分辨哪些人員變動或工程狀態屬於列舉的備案事項。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變更起造人、變更承造人、變更監造人、工程中止或廢止。條文列舉的人員變更只有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三種角色,並沒有「設計人」。這三種角色正是施工階段對主管建築機關負責的主體:起造人是建造之申請人並負本法義務(《建築法》第 12 條第 1 項),承造人是負施工責任的營造業(同法第 14 條),監造人負責監造並與承造人分擔賠償責任(同法第 60 條)。題目問的是「不包含」者,變更設計人不在列舉之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變更起造人:屬《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列舉的情事,應即申報備案,所以是「包含」的項目,不是本題答案。起造人依《建築法》第 12 條第 1 項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由其負擔;換起造人等於義務主體移轉,主管建築機關必須知悉。
- (B)
變更承造人:屬《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列舉的情事,應即申報備案,不是本題答案。承造人依《建築法》第 14 條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並依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換承造人就是換施工責任主體,因此須備案。
- (C)
變更設計人:《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的列舉沒有設計人,此項不在應即申報備案的情事之內,為本題正解。考生常把「變更設計人」和「變更設計」混為一談:「變更設計」是圖樣內容改變,依《建築法》第 39 條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只有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才得於竣工後一次報驗;那是變更設計程序,不是本項的人員備案。
- (D)
變更監造人:屬《建築法》第 55 條第 1 項列舉的情事,應即申報備案,不是本題答案。監造人負責監督施工是否依核定圖說進行,《建築法》第 61 條要求其發現違規情事時通知修改並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監造責任主體改變,主管建築機關要掌握由誰負責,故須備案。
記憶點
領照後換「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三種人,以及工程中止或廢止,都要申報備案;設計人不在名單內,未依規定申請備案者依《建築法》第 87 條處罰並勒令補辦手續。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