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最遲應於幾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 A1
- B3正解 ✓
- C6
- D12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啟動時點——區分所有權人與比例雙過半門檻成立後,起造人召集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法定期限。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拆開要件:觸發條件是「人數達半數以上」與「比例合計半數以上」兩者同時成立;義務主體是起造人(起造人為數人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2 項互推一人為之);期限是三個月內;任務是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題目問「最遲」幾個月內,就是這個三個月的上限,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起造人在 1 個月內召集固然沒有逾期,但法定的最遲期限是三個月,1 個月不是條文所定的期限。
- (B)
符合題目所問,為本題正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明定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3 個月即為最遲期限。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6 個月已超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三個月的期限;拖到第 6 個月才召集,屬逾期。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12 個月同樣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限,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雙過半起算,起造人三個月內召集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