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法所稱建築執照分為四種,如單獨申請圍牆之興建,須申請下列那一種執照?

  1. A建造執照
  2. B雜項執照正解 ✓
  3. C增建執照
  4. D修建執照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雜項工作物」的定義,以及四種建築執照(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各自對應的行為。

正解理由

第一步先判斷圍牆屬於什麼:《建築法》第 7 條列舉的雜項工作物,明文包括「圍牆」,與營業爐竈、水塔、招牌廣告、擋土用的駁崁等並列。第二步對應執照種類:《建築法》第 28 條規定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四種,其中「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圍牆單獨興建時,並不是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而是雜項工作物的建築,因此應申請雜項執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題目所問。建造執照對應的是「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建築法》第 28 條),圍牆是雜項工作物而不是建築物本體,單獨興建不用請領建造執照。若圍牆是隨同建築物一起興建,實務上會在同一案內一併處理,但題目問的是「單獨申請」,對應的仍是雜項執照。

  2. (B)

    符合題目所問。圍牆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28 條應請領雜項執照;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同法第 30 條),審查期限也與建造執照適用同一規定(同法第 33 條)。

  3. (C)

    不符題目所問。「增建」是《建築法》第 9 條所定建造行為的一種,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它是申請建造執照的事由,不是一種獨立的執照名稱。建築法的執照只有《建築法》第 28 條列舉的四種,沒有「增建執照」。

  4. (D)

    不符題目所問。「修建」同樣是《建築法》第 9 條所定的建造行為,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也是請領建造執照的事由,不是獨立的執照種類。

記憶點

執照只有「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是「行為」,圍牆屬雜項工作物,請雜項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