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某社區居住 20 年,每年均按月繳交管理費納入公共基金,今年甲因搬家而出售位於該社區之房地之產權給乙,試問甲對於該公共基金之權利應如何處理?
- A用剩的部分返還給甲
- B抵繳甲應負擔之搬家費用
- C抵繳甲應負擔的銀行貸款
- D隨著該房地之產權移轉給乙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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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共基金權利的歸屬,即公共基金權利隨區分所有權移轉而移轉,並禁止因個人事由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條文可以拆成兩個要件:第一,公共基金的權利跟著區分所有權走,誰取得區分所有權,誰就承接這份權利;第二,這份權利不能從區分所有權中單獨抽出,因個人事由拿去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甲把房地產權出售給乙,區分所有權移轉到乙,甲對公共基金的權利也一併移轉給乙。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把用剩的部分返還給甲,等於把公共基金權利從區分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單獨歸屬給已出售的原所有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的要件。正確處理是由受讓人乙承接,甲出售後不再保有公共基金權利。
- (B)
以公共基金抵繳甲的搬家費用,搬家屬甲的個人事由,此舉同時構成把基金權利單獨處分與抵銷,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抵銷的禁止規定;而且權利也未隨產權移轉給乙。
- (C)
以公共基金抵繳甲的銀行貸款,銀行貸款同屬甲的個人債務,以基金清償等於抵銷,若債權人對其聲請執行則屬扣押,都落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禁止的範圍,且同樣未隨產權移轉給乙。
- (D)
權利隨房地之產權(區分所有權)移轉給乙,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前段完全相符,符合題目所問。
記憶點
公共基金「跟房子走、不跟人走」:產權移轉就一起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