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院判決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確定,經管理委員會聲請法院拍賣之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其所積欠應分擔之費用的受償順序為何?
- A與普通抵押權同等順位
- B與一般債權同等順位
- C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同等順位
- D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等順位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違規區分所有權人強制出讓並聲請法院拍賣後,積欠應分擔費用的法定受償順序。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住戶積欠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達一定程度、或有其他重大違規,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進一步規定,該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明定:「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普通抵押權」只是抵押權的一種型態,並未指明順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特別指定的是「第一順位」抵押權,選項沒有鎖定順位,與條文不符。
- (B)
一般債權沒有擔保物權,受償時排在有擔保的債權之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正是為了避免管理費債權淪為一般債權而賦予優先地位,選項把受償順序降為一般債權,與條文相反。
- (C)
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樣是抵押權的一種型態,選項以型態而非順位界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所定「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不符。
- (D)
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 3 項文字相符:拍賣所得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符合題目所問。
記憶點
強制出讓後拍賣,積欠的管理費用「比照第一順位抵押權」受償;關鍵字是「第一順位」,不是抵押權的種類。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