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得令其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不得令其停工
- B得按原核准圖說施工,但不得再辦理變更設計
- C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正解 ✓
- D起造人依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無需補償之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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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時,對已領照尚未開工或施工中建築物的處理方式(停工、變更設計)與拆除時的補償。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59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選項(C)與條文效果完全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建築法》第 59 條第 1 項明定主管建築機關「得令其停工」,選項寫「不得令其停工」,與條文相反;改成「得令其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才正確。
- (B)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個:第一,建築物既已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建築法》第 59 條第 1 項的效果是得令停工並辦理變更設計,而不是讓它照原核准圖說繼續施工;第二,選項說「不得再辦理變更設計」,與條文要求「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正好相反。
- (C)
正確。與《建築法》第 59 條第 1 項的要件(因都市計畫變更、已領照施工中、妨礙變更後計畫)及效果(得令停工、另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一致。
- (D)
錯誤。依《建築法》第 59 條第 2 項,起造人因前項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對該建築物拆除之一部或全部,按照市價補償之;選項說「無需補償」,應改為「應按照市價補償」。
記憶點
計畫變更擋到已領照的建築物:可以停工、要變更設計;非拆不可時,政府按市價補償。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