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修建應請領何種執照?

  1. A修建執照
  2. B建造執照正解 ✓
  3. C雜項執照
  4. D整建執照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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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建造」行為的四種類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以及建築執照四種類別與各類行為的對應關係。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9 條,建造包括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四種行為,其中「修建」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再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且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既然是建造行為之一,要請領的就是建造執照,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建築法》第 28 條列舉的建築執照只有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沒有「修建執照」。修建是行為類型,不是執照類別;修建行為應改為請領建造執照。

  2. (B)

    符合。《建築法》第 28 條明定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均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落在其中。

  3. (C)

    不符。依《建築法》第 28 條,雜項執照是「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所請領;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 7 條指營業爐竈、水塔、圍牆、游泳池、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昇降設備等。修建的對象是建築物本身的主要構造部分,不是雜項工作物,應改為建造執照。

  4. (D)

    不符。建築法的執照類別中沒有「整建執照」,「整建」也不是《建築法》第 9 條所定義的建造行為之一;建築物主要構造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屬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記憶點

新、增、改、修「四建」同用一張建造執照;建築執照只有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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