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參與建築物統包工程,有關建築法規之設計簽證責任屬於下列何者?
- A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
- B營造廠
- C建築師正解 ✓
- D依投資比例分擔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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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統包工程把設計與施工合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但建築物設計的法定責任歸屬,仍依建築法與建築師法由建築師負擔,不因契約型態或投標組合而改變。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定義統包,是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它改變的是發包與契約的組織方式,並沒有改變法定的設計人資格。《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建築師法》第 19 條更明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因此在統包團隊中,即使得標的代表廠商是營造業、建築師只是團隊成員之一,建築物設計部分的簽證責任仍落在負責設計的建築師身上。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第 2 項所稱共同投標,是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這是各廠商對採購機關的契約履約責任。設計簽證責任則是法律對「設計人」這個身分課予的責任,主體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建築師法》第 19 條是建築師,不會因為由哪一家廠商擔任代表而移轉。選項把契約上的代表地位與法定設計責任混為一談。
- (B)
營造廠:錯誤。《建築法》第 14 條規定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營造業依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統包雖然把設計與施工放進同一契約,營造業負的仍是施工面的責任;設計責任的主體依《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建築師法》第 19 條是建築師。選項錯在把承造人的角色擴張到設計人。
- (C)
建築師:正確。《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把設計人限定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建築師法》第 19 條規定受委託設計的建築師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統包契約只是把設計與施工併案發包(《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第 2 項),建築師在團隊中執行的仍是設計業務,設計簽證責任自然由建築師承擔。
- (D)
依投資比例分擔:錯誤。《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10 條的出資比例,是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用來分別計算各營造業「承攬金額」的方式,處理的是承攬限額與承攬總額的認定,並非設計責任的分配。法定設計責任依《建築師法》第 19 條由受委託設計的建築師負擔,不能依投資或出資比例切分。《建築師法》第 19 條唯一的分工安排,是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這是依專業分工,不是依出資比例。
記憶點
統包合併的是契約,不是責任:設計找建築師、施工找營造業,契約連帶責任與法定設計責任要分開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