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何者屬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備具之書件?

  1. A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2. B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正解 ✓
  3. C原建築物使用執照
  4. D工程合約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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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應備書件的規定,以及與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執照各自應備文件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30 條,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造執照的本質是允許起造人在某塊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所以必須先證明起造人對建築基地有使用權源,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就是這個要件的書面證明,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題目所問。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是拆除執照的應備文件:依《建築法》第 79 條,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建造執照處理的是「要在土地上蓋什麼」,所以要附土地的權利;拆除執照處理的是「要拆掉既有的建築物」,所以要附建築物的權利。若題目改問拆除執照,才會是這個選項。

  2. (B)

    符合題目所問。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是《建築法》第 30 條明文列舉的建造執照應備書件。

  3. (C)

    不符題目所問。原使用執照是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的文件:依《建築法》第 74 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變更用途之說明書等。建造執照是建築行為的起點,新建時根本還沒有使用執照可附。也別與使用執照的申請文件混淆:依《建築法》第 71 條第 1 項,申請使用執照檢附的是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及竣工圖,同樣不是原使用執照。

  4. (D)

    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30 條列舉的書件不含工程合約。與承造人有關的書面,是在領得建造執照之後、開工之前才提出: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等申請備查。工程合約是起造人與承造人之間的私法契約,不是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的法定書件。

記憶點

建照附土地權利、拆照附建築物權利、變更使用附原使用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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