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非屬於建築法所稱之建造行為?

  1. A新建
  2. B增建
  3. C改建
  4. D拆除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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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建造」的定義範圍,以及「拆除」在建築管理上屬於另一套獨立的許可程序,不在建造行為之列。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9 條明定本法所稱建造,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並逐款給出定義;列舉之中沒有「拆除」。拆除在建築法中另有獨立的規範:《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把「建造」「使用」「拆除」並列為須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的行為;同法第 28 條將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其中建造執照對應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建築物之拆除則請領拆除執照;

同法第 78 條規定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同法第 79 條與第 80 條再分別規定拆除執照的申請文件與審查期限。可見拆除是與建造平行的另一類行為,不是建造的一種。題目問「非屬」建造行為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新建:屬於建造行為,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9 條定義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後半段雖然出現「全部拆除」,但構成新建的關鍵是「重行建築」;只拆不建,不會因此變成新建。

  2. (B)

    增建:屬於建造行為,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9 條定義增建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條文要求視為新建,這是增建與新建的分界。

  3. (C)

    改建:屬於建造行為,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9 條定義改建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改建雖然包含「一部分拆除」的動作,但要件是拆除後在原基地範圍內改造,且不增高、不擴大面積;一旦增加面積或高度,就落入增建。

  4. (D)

    拆除:不屬於建造行為,為本題答案。《建築法》第 9 條的建造定義中沒有拆除;拆除應依同法第 78 條先請領拆除執照,申請時依同法第 79 條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主管建築機關依同法第 80 條自收到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於規定者發給拆除執照、不合者予以駁回。對照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建築法》第 33 條規定的是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竣。執照種類、申請文件與審查期限都不同,正說明拆除不在建造之列;要讓選項成為建造行為,必須是拆除之後還有重行建築或改造的行為(即新建或改建)。

記憶點

建造只有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另領拆除執照,與建造、使用並列為建築法的許可對象。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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