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師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建築師開業執行業務的必要條件?
- A設立建築師事務所
- B領得開業證書
- C成立室內裝修公司正解 ✓
- D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師開業執行業務的法定條件——設立建築師事務所並辦理開業登記、領得開業證書、加入所在地建築師公會;以及建築師與室內裝修業在室內裝修制度中的分工。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對「開業執行業務」設了三道門檻。第一,依《建築師法》第 6 條,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第二,依同法第 9 條,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第三,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三者缺一就不能執業。反觀「室內裝修公司」: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公司或商業登記是「室內裝修業」向內政部申請登記許可、領得登記證的前提,主體是室內裝修業,不是建築師;而依同辦法第 4 條與第 5 條,開業建築師本身就是室內裝修從業者,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不需要另外成立公司。題目問的是「非」必要條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屬必要條件。依《建築師法》第 6 條,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並辦理登記開業。事務所是建築師對外執業的法定單位,開業登記也跟著事務所走:事務所遷移到核准登記以外的直轄市、縣(市)時,依《建築師法》第 12 條要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核轉,由接受登記的機關核發開業證書。
- (B)
敘述正確,屬必要條件。依《建築師法》第 9 條,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要分清「建築師證書」與「開業證書」是兩張不同的證書:前者證明具建築師資格,後者才是執業許可,《建築師法》第 55 條也把兩者分列。只有建築師證書而沒有開業證書,仍不能執行業務;自行停止執業時,依《建築師法》第 13 條要申請註銷的也是開業證書。
- (C)
敘述錯誤,不是必要條件,為本題正解。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再申請登記許可,是「室內裝修業」的程序;依同辦法第 5 條,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室內裝修業才是設計、施工都可以做的從業者。換言之,建築師以開業建築師身分即可承作室內裝修設計,不必成立公司;成立室內裝修公司屬於另一種從業者的資格程序,與建築師能否開業無關。要改成必要條件,應是「設立建築師事務所」「領得開業證書」或「加入公會」。
- (D)
敘述正確,屬必要條件。依《建築師法》第 28 條第 1 項,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且公會對申請入會不得拒絕;依同法第 28 條第 4 項,開業建築師以加入一個直轄市或縣(市)建築師公會為限。「強制入會、只入一個」是開業的最後一道關卡。
記憶點
建築師開業三件套:事務所登記、開業證書、地方公會;室內裝修公司是室內裝修業的門檻,不是建築師的。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