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2. B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移轉
  3. C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
  4. D法定空地之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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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建築基地」與「法定空地」的定義、法定空地的留設範圍與不得分割移轉之限制,以及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由哪一級機關訂定。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11 條第 3 項,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依《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內政部;據此授權訂定的就是《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1 條所稱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屬中央訂定的法規命令。選項(D)把訂定機關寫成「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主體錯誤,是本題所問的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法》第 11 條第 1 項明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選項與條文一致。要拆開看的是兩個構成部分:建築物所占地面與法定空地,兩者合起來才是一宗建築基地,所以法定空地不是基地以外的附帶土地。

  2. (B)

    正確。《建築法》第 11 條第 3 項對法定空地設下三項限制:非依規定不得分割、不得移轉、不得重複使用。選項只摘取「不得移轉」一項,沒有改動要件或效果,仍屬正確。

  3. (C)

    正確。《建築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選項與條文前段一致;同條後段另規定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4. (D)

    錯誤。《建築法》第 11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分割辦法的主體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改成「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才正確。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在分割程序中負責的是執行面: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核發准予分割證明並附分割圖,而該證明之核發程序及格式依同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仍由內政部另訂。

記憶點

法定空地「不得分割、移轉、重複使用」,例外准許分割的辦法由中央(內政部)訂,地方只負責核發分割證明。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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