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種建築物或構造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

  1. A紀念性建築物
  2. B公益性建築物
  3. C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
  4. D建築物雨遮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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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不得突出建築線的原則,以及得經許可突出建築線的例外範圍;要能分辨哪些屬於但書列舉的建築物,哪些只是建築物本身的附屬部分。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1 條先立原則: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書只開放三類,即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並且都要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再把但書具體化,列出紀念性建築物(紀念碑、紀念塔等)、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等)、臨時性建築物(牌樓、施工架、棧橋等短期內有需要而無礙交通者),以及地面下建築物、高架道路橋面下建築物、架空走廊等。

雨遮是附著在建築物外牆上的附屬部分,不是一棟獨立的紀念性、公益性或臨時性建築物,也不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任何一項列舉之中,因此回到《建築法》第 51 條的原則,不得突出建築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紀念性建築物是《建築法》第 51 條但書明文列出的第一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並舉紀念碑、紀念塔、紀念銅像、紀念坊為例,經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後得突出建築線,因此不是題目所問「不得突出」者。

  2. (B)

    公益性建築物對應《建築法》第 51 條「在公益上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列舉候車亭、郵筒、電話亭、警察崗亭,經許可後得突出建築線,不符題目所問。要留意的是,它的要件除了公益上有必要,還要無礙交通並取得許可,不是只要具公益性就可以自行突出。

  3. (C)

    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就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所稱的臨時性建築物,例如牌樓、牌坊、裝飾塔、施工架、棧橋;它同時要符合「短期需要」與「無礙交通」兩個要件,並經許可,屬但書範圍,不符題目所問。

  4. (D)

    雨遮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中是計算建築面積時處理的建築物外牆突出部分,本身不是獨立的建築物,也不屬於同編第 9 條任何一項可突出建築線的類別,因此適用《建築法》第 51 條本文,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符合題目所問。

記憶點

可突出建築線的只有「紀念、公益、臨時」三類(加上地下、橋下、架空走廊等列舉),而且都要經許可;雨遮、陽臺這類建築物本體的突出部分,一律留在建築線以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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