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
- B建築物基地地面,不得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
- C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
- D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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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建築基地的三項基本要求——基地與建築線的連接(《建築法》第 42 條)、基地地面的高程(同法第 43 條第 1 項)、建築基地最小寬度深度與畸零地(同法第 44 條),重點在「由誰規定」與「要求的方向」。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44 條,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這段可拆成三個要件:一是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二是補救方法限於「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三是補救後須「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未達到的法律效果是「不得建築」。選項 (D) 與條文後段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前段「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正確,但《建築法》第 42 條規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不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錯在規定主體。條文另有但書: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寬度得不受限制。改正為: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
- (B)
錯誤。《建築法》第 43 條第 1 項的要求方向正好相反: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讓基地內的水能往道路側排出,而不是道路的水倒灌進基地。選項寫成「不得高出」,把要求顛倒。同項後段另要求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基地內排水無礙,或因用途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改正為: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
- (C)
錯誤。《建築法》第 44 條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是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不是中央統一規定,錯在規定主體。再依《建築法》第 46 條,畸零地使用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內政部的角色是「核定」,不是「統一規定」。改正為: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
- (D)
正確。與《建築法》第 44 條後段一致:畸零狹小不合規定的基地,須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才可以建築。
記憶點
基地的尺寸門檻(接連建築線的最小寬度、最小寬度及深度)由地方因地制宜規定;基地地面要「高出」路面;畸零地要「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標才可建築。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