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書件之日起,至多應於幾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1. A5
  2. B10
  3. C15
  4. D30正解 ✓

官方答案 D

考選部更正答案:第2題答D給分 (原標準答案 B 已更正)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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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的審查期限。《建築法》第 33 條設有「原則期限」與「延長上限」兩層,題目問「至多」,要找的是延長之後不得逾越的上限。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33 條,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條文可拆成兩層:第一層是原則期限十日,適用一般案件;第二層是例外延長,要件是「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二者擇一,且須「視需要」,延長的效果有上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題目問「至多應於幾日內審查完竣」,問的是法定期限的最外緣,也就是延長後的上限三十日,不是原則期限。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題意。5 日不是建造執照的審查期限,建築法中的「五日」出現在其他程序:《建築法》第 80 條規定拆除執照應自收到書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竣;同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執照遺失申請補發,原發照機關應於五日內補發。拆除執照不涉及新建工程的結構與設備審查,程序較單純,期限才較短;把拆除執照或補發執照的期限套到建造執照,是執照種類錯置。建造執照應為原則十日、延長至多三十日。

  2. (B)

    不符題意。10 日是《建築法》第 33 條的原則期限,只回答了第一層。題目問的是「至多」,而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的案件得延長,因此十日不是上限,要改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才符合所問。十日也是《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使用執照查驗的原則期限,兩者數字相同,考生容易把「十日」直接當成答案。

  3. (C)

    不符題意。15 日不是建築法對建造執照審查所定的期限。十五日出現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是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核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書件的期限,屬於建築物使用階段的定期申報制度,與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的審查是不同程序、不同階段。建造執照應為原則十日、延長至多三十日。

  4. (D)

    符合題意。30 日正是《建築法》第 33 條但書所定延長期限的上限: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正好回答題目的「至多」。

記憶點

建照、雜照審查:原則十日,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得延長,最長三十日;拆照審查與執照補發都是五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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