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除應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外,並限期命下列何者拆除?
- A使用人
- B占有人
- C所有人正解 ✓
- D承租人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8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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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的處理程序(《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重點在區分「停止使用」的通知對象與「限期拆除」的命令對象。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的文字分成兩段動作:第一段是「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對象有兩個;第二段是「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對象只剩所有人一個。停止使用是對現在實際使用、占有建築物的人下令,所以把占有人也納入;拆除則是處分建築物本身,只有對建築物有處分權的所有人才能被課以拆除義務。題目已經把第一段寫進題幹,問的是第二段的對象,因此答案是所有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使用人: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的拆除命令對象只寫所有人,條文中沒有出現使用人。使用人在建築法裡出現的場合是使用管理,例如《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要求所有權人、使用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設備安全,與本題的限期拆除不同。改成正確的說法是:限期拆除的命令對象為所有人。
- (B)
占有人:不符合題目所問。占有人在《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中確實出現,但只出現在「通知停止使用」的那一段,是停止使用的通知對象之一,而非限期拆除的命令對象。這是本題最直接的陷阱:同一句條文前後兩段的對象不同,考生容易把「所有人或占有人」整組搬到後段。
- (C)
所有人: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明定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強制拆除;若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依同法第 81 條第 2 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程序上仍以所有人為對象。
- (D)
承租人:不符合題目所問。承租人是基於租賃契約使用建築物的人,地位上屬於使用人或占有人的一種,《建築法》第 81 條第 1 項並未把承租人列為拆除命令的對象;對承租人而言,至多是停止使用通知效力所及之人。正確的拆除命令對象仍是所有人。
記憶點
危樓處理:停止使用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拆除只命「所有人」,逾期由機關強制拆除。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