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利用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 B不得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
- C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 D不得排除他人干涉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9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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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的權能(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與其利用限制(不得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不得違反共同利益)。
正解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同條例第 5 條 則從另一面加上限制,規定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排除他人干涉是所有權人的權能,不是義務,選項 (D) 寫成「不得排除他人干涉」,把權利說成禁止,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這是所有權的積極權能:自己住或空著是使用,出租收租金是收益,出賣或設定抵押是處分。
- (B)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 規定利用專有部分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的行為。專有部分在構造上與整棟建築物相連,例如任意拆除承重牆壁、在樓板上加設重物,就會影響整棟的安全與使用。
- (C)
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 同一句也規定不得有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例如在住宅專有部分從事產生噪音、異味而妨礙其他住戶的使用。選項與原文意旨一致。
- (D)
錯誤,本題答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的原文是「並排除他人干涉」,屬於所有權人的消極權能,也就是他人無權干預其合法使用;選項寫成「不得排除他人干涉」,方向完全相反。正確敘述應為: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得排除他人干涉。
記憶點
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是權利;「不得妨害正常使用、不得違反共同利益」是界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