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應受下列那一項罰則?
- A處新臺幣 6 萬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B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正解 ✓
- C處 1 年半有期徒刑
- D處 1 年以上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9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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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罰則中,針對「依本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所設的刑事罰,以及它與行政罰鍰、其他刑罰規定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95 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要件可以拆成兩層:第一層是「客體」,必須是已經依建築法被強制拆除的建築物;第二層是「行為」,在原處違反規定重建。兩個要件同時具備,法律效果直接是刑罰,而且刑種有三種:有期徒刑(上限一年)、拘役、罰金(上限三十萬元),罰金可以單科,也可以與徒刑或拘役併科。選項 (B) 的刑種、刑度、罰金上限與「科或併科」的方式,逐項與條文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是行政罰,不是刑罰;建築法中這個級距用在《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例如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未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處所有權人、使用人)與同法第 95 條之 1 第 1 項(違反室內裝修規定)等情形。強制拆除後違規重建的效果是刑事罰,處罰種類應改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的性質是「罰金」而不是「罰鍰」,且只有上限三十萬元、沒有下限。
- (B)
符合題目所問。與《建築法》第 95 條的刑種、刑度上限、罰金上限及併科方式完全一致。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錯在兩處:其一,刑度不是一年半,《建築法》第 95 條的有期徒刑上限是一年;其二,條文並不是單一的有期徒刑,而是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擇一科處或併科,選項漏掉了拘役與罰金。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刑種與罰金上限雖然與條文相同,但刑度區間錯誤:《建築法》第 95 條規定的是「一年以下」,選項寫成「1 年以上 2 年以下」,下限與上限都與條文不符,應改為「1 年以下」。
記憶點
強制拆除後又重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刑事責任,不是罰鍰。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