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
- B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C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應經建築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為之正解 ✓
- D古蹟周邊申請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1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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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的三組管制:工程進行中發見具文化資產價值之建造物時的停工通報義務、工程不得破壞古蹟等之完整與景觀,以及古蹟周邊開發案於都市設計審議時的會同審查。
正解理由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這個義務只有兩個動作:「立即停工」與「報主管機關處理」,受理的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主管機關,不是建築主管機關;條文也沒有「經審議通過後即可繼續施工」的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的機制出現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第 2 項,適用對象是有破壞古蹟等之完整、遮蓋外貌或阻塞觀覽通道之虞的工程,時點是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審議者是主管機關召開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選項 (C) 把處理機關寫成建築主管機關,又把事前審議的程序套到工程中發見的情形,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內容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 條第 2 項相符:工程進行中發見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之建造物,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條文列舉的類型還包括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選項只舉其中兩種,義務內容並未改變。
- (B)
正確。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第 1 項文字一致: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 (C)
錯誤,為本題答案。不符之處有兩個:第一是機關錯誤,《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3 條第 2 項要求報「主管機關」處理,指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主管機關,不是建築主管機關;第二是程序錯誤,工程中發見時的法律效果是立即停工並報主管機關處理,不是「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審議通過始得為之是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針對有破壞之虞的工程在進行前所設的程序,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改成「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才正確。
- (D)
正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8 條規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選項為其摘要。
記憶點
工程中「發見」→立即停工、報文資主管機關;工程「前」有破壞之虞→審議會審議通過才可為之;古蹟周邊都審→會同文資主管機關審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