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適用範圍?
- A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腦顯示板
- B以繩索繫綁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帆布廣告正解 ✓
- C樹立於地面之牌樓
- D設置於屋頂之廣告塔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1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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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招牌廣告與樹立廣告的用辭定義,判斷四種設置物是否落入定義範圍;關鍵在帆布廣告的固定方式。
正解理由
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帆布廣告要納入招牌廣告,必須是「以支架固定」;以繩索繫綁於牆面的帆布不符合這個固定方式要件,因此不在適用範圍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屬適用範圍。電腦顯示板固著於建築物牆面,是《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招牌廣告定義中明文列舉的項目;同辦法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對這類電腦顯示板另有資通安全防護的管理規定,也印證它是本辦法管理的對象。
- (B)
非屬適用範圍,為本題答案。《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對帆布廣告附有「以支架固定」的要件,以繩索繫綁不符;要成為招牌廣告,須改成「以支架固定於建築物牆面之帆布」。
- (C)
屬適用範圍。牌樓樹立於地面,是《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樹立廣告定義中明文列舉的「綵坊、牌樓」之一。
- (D)
屬適用範圍。設置於屋頂的廣告塔即《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 2 條樹立廣告定義中的「廣告牌(塔)」,設置位置「屋頂」也在定義之內;同辦法第 3 條並以屋頂樹立廣告的高度劃分是否免申請雜項執照,可見屋頂廣告塔受本辦法規範。
記憶點
牆上的是招牌廣告、地面與屋頂的是樹立廣告;帆布要「支架固定」才算數。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