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用途類組非供 H-2 組使用,高度至少達幾公尺以上者,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

  1. A70
  2. B80
  3. C90正解 ✓
  4. D100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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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所定「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檢具經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的建築物範圍;本題問的是高度門檻,以及「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負有這項義務的建築物分為三類: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供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題幹特別寫明「非供 H-2 組使用」,用意就是排除高度類的但書,讓建築物確實落入高度門檻的適用範圍。高度門檻以「層數」與「公尺」兩種尺度並列,達到其中之一即須辦理;題目問的是公尺數,條文寫「九十公尺以上」,「以上」包含本數,所以至少達 90 公尺就要辦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70 公尺低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的 90 公尺門檻。高度僅達 70 公尺、層數也未達二十五層的建築物,不會因為高度而負有綜合檢討評定義務;選項把門檻壓低了,改成 90 公尺才與條文相符。

  2. (B)

    80 公尺同樣低於 90 公尺,是把門檻少記一級的干擾值。高度介於 80 公尺與 90 公尺之間、層數未達二十五層者,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並不在高度類的適用範圍內;正確門檻是 90 公尺以上。

  3. (C)

    90 公尺與《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九十公尺以上」一致,且高度恰為 90 公尺即已達標,符合題目所問的最低高度門檻。

  4. (D)

    100 公尺高於法定門檻。若以 100 公尺為準,高度介於 90 公尺與 100 公尺之間、層數未達二十五層的非 H-2 建築物就會被排除在外,與《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不符;題目問「至少達幾公尺」,問的是最低門檻,應為 90 公尺。

記憶點

綜合檢討評定三類對象: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純 H-2 除外)、B-2 組達 3 萬平方公尺、連通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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