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0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有關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不考慮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2. B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一層違章建築正解 ✓
  3. C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占用防火間隔
  4. D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占用騎樓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0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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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何界定,尤其是垂直增建須另具備「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之一,才列入影響公共安全。

正解理由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則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何謂影響公共安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以列舉方式界定為四類: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以及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本題已排除此類)。

其中垂直增建並不是一律列入,而是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選項(B)只寫垂直增建一層,既未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樓層數也未達二層,兩個要件都不具備,不能直接歸入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該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所列之其一,就是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且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選項文字與條文一致。要留意「整幢」二字:若只是合法建築物的一部分違建拿來營業,並不落在這一類,而要回到垂直增建或水平增建的要件逐一檢討。

  2. (B)

    錯誤,為本題答案。垂直增建要列入影響公共安全,必須具備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兩者之一;單純垂直增建一層、又未占用屋頂避難平臺者,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不屬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而回到同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列管拆除。選項要成為正確敘述,須改成「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或「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占用屋頂避難平臺」。

  3. (C)

    正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就水平增建列出五種情形,占用防火間隔是其中之一。防火間隔的功能是避免火災延燒至鄰棟建築物,被違建占用即失去這個功能,因此只要占用即列入,不以營業使用為要件。

  4. (D)

    正確。占用騎樓同樣是《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水平增建所列情形之一,與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並列。騎樓是供行人通行的公共空間,被違建占用即列入影響公共安全,同樣不以營業使用為要件。

記憶點

水平增建看「占用了什麼空間」,垂直增建看「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樓層達二層以上」;垂直增建一層而未占用屋頂避難平臺者,不屬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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