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1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 12 個月內開工
  2. B起造人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 1 次,期限為 6 個月
  3. C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 1 年,並以 1 次為限正解 ✓
  4. D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技術規則中定之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1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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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關於建造執照、雜項執照領得後的開工期限與開工展期、建築期限與完工展期,以及建築期限基準由哪一種規章訂定。

正解理由

建築法把施工時程分成兩段管控。前段是開工: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者,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後段是完工:依《建築法》第 53 條第 1 項,主管建築機關發給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依建築期限基準核定建築期限;依同法第 53 條第 2 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執照自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選項(C)的主體、展期長度與次數都與《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開工期限是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不是 12 個月,見《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同一規定還要求起造人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等申請備查。

  2. (B)

    錯誤。開工展期的申請主體是起造人、應敘明原因、展期一次,這幾點都對,錯在期限:《建築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展期期限為三個月,不是 6 個月。要成為正確敘述,應寫成「申請展期 1 次,期限為 3 個月」。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執照自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3. (C)

    正確。《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的申請主體是承造人,這與承造人(營造業)依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由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一致;展期一年、以一次為限,與選項完全相符。另要留意建築期限是以開工之日起算,不是以領照之日起算。

  4. (D)

    錯誤。《建築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建築期限基準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不是建築技術規則。兩者的訂定機關與性質不同:建築管理規則依《建築法》第 101 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訂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建築技術規則依同法第 97 條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內容是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等技術事項。建築期限屬於行政管理上的時程事項,所以放在建築管理規則。

記憶點

開工看起造人「領照起六個月、展期一次三個月」,完工看承造人「建築期限自開工起算、展期一年一次」,期限基準放在建築管理規則。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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