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及監造人負賠償責任
  2. B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正解 ✓
  3. C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監造人負連帶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免負連帶責任
  4. D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負連帶責任,監造人免負連帶責任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9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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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關於「建築物由監造人負責監造,其施工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時」的賠償責任分配——要分辨「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與「監造人認為合格、卻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兩種情形,各由誰負賠償責任、誰負連帶責任。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60 條規定,賠償責任分兩種情形處理。前一種: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後一種: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把要件拆開看,兩種情形的分水嶺在監造人有沒有把關失靈:前一種是監造人已經指出不合規定,或是承造人自己擅自施工,監造人沒有失職,所以只由施工的承造人負責;

後一種是監造人「認為合格」,卻被主管建築機關勘驗出不合規定,代表監造把關落空,而承造人的專任工程人員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施工出錯他也脫不了關係,因此兩者都要與承造人負連帶責任。選項 (B) 的情境與效果都與前一種情形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情境屬於前一種(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建築法》第 60 條對這種情形的效果只有「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選項多加了「監造人」一起負賠償責任,與條文不符。改成「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才對。監造人之所以不必負責,是因為他已經盡到《建築師法》第 19 條所稱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問題出在承造人的施工。

  2. (B)

    正確。情境與效果逐字對應《建築法》第 60 條的前一種情形:監造人認為不合規定或承造人擅自施工,至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予補強,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3. (C)

    錯誤。情境屬於後一種(承造人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經勘驗不合規定)。選項中「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監造人負連帶責任」兩部分與《建築法》第 60 條相符,錯在「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免負連帶責任」:條文明定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都負連帶責任。改成「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才對。專任工程人員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施工未按核准圖說,正落在他的職責範圍內,不能免責。

  4. (D)

    錯誤。情境同樣屬於後一種。選項中「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負連帶責任」與《建築法》第 60 條相符,錯在「監造人免負連帶責任」:監造人認為合格卻經勘驗不合規定,正是條文要求監造人連帶負責的理由。改成「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才對。

記憶點

監造人「有喊停」→承造人自己賠;監造人「說合格」卻被驗出不合→承造人賠,專任工程人員與監造人一起連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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