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

  1. A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正解 ✓
  2. B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2 個月內提出
  3. C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
  4. D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

官方答案 A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9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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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若不服核定內容而申請復議,其提出期限與次數限制;並要與核定後發布實施、備案視為准予等其他期限區分。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同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規定即予發布實施。拆開要件:主體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客體是內政部核定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起算點是接到核定公文之日;期限是一個月;次數是一次為限;效果是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者,回到核定後發布實施的程序。選項中只有 (A) 的「1 個月內提出」與條文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符合題目所問。提出期限為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1 個月內,與《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一致;完整的答案還包括「以一次為限」,不能反覆申請。

  2. (B)

    不符合題目所問。起算點寫對了,但期限寫成 2 個月,比《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規定的一個月長,錯在期限要件;應改為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

  3. (C)

    不符合題目所問。期限寫成 3 個月,同樣與《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的一個月不符;應改為 1 個月內提出。考生可能把它和其他計畫程序的期限混在一起,但都市計畫復議的期限只有一個月。

  4. (D)

    不符合題目所問。期限寫成 6 個月,是四個錯誤選項中與條文差距最大的一個;依《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應為 1 個月內提出,且以一次為限,逾期即不得再申請復議。

記憶點

都市計畫復議「一個月、一次為限」,復議維持原案就依核定後發布實施的程序辦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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