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1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都市計畫法用語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
  2. B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 5 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正解 ✓
  3. C新市區建設:係指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
  4. D舊市區更新:係指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1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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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的用語定義(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都市計畫事業、優先發展區、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本題陷阱落在「優先發展區」的年限。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7 條,都市計畫法的用語定義共列六項;其中優先發展區係指「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選項 (B) 把年限寫成 5 年,與條文的十年不符;其餘三個選項與《都市計畫法》第 7 條對應定義的文字一致。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7 條對都市計畫事業的定義是:依本法規定所舉辦之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之事業,選項逐字相符。拆成要件:來源是「依本法規定所舉辦」,內容是三類實質建設——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

  2. (B)

    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7 條定義優先發展區的期間是「十年內」,選項寫成 5 年,年限這個要件錯誤;應改為「預計在十年內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才對。其餘文字(必須優先規劃建設發展之都市計畫地區)與條文相同,錯只錯在年限。也要與《都市計畫法》第 5 條區分:都市計畫應預計二十五年內之發展情形訂定,那是整個計畫的計畫年期;十年才是優先發展區的期間;5 年則兩者都不是。

  3. (C)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7 條定義新市區建設為建築物稀少,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之地區,選項相符。判斷關鍵是「建築物稀少」與「尚未依照都市計畫實施建設發展」兩個要件同時具備。

  4. (D)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7 條定義舊市區更新為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選項逐字相符。注意它列了三種處理方式:拆除重建、就地整建、特別加以維護,不是只有拆除重建一種。

記憶點

優先發展區看「十年」、都市計畫年期看「二十五年」;新市區看「建築物稀少」、舊市區看「密集破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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