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情形得免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公開展覽?
- A採重建方式辦理,且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
- B因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經主管機關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者
- C因景觀計畫之變更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正解 ✓
- D由主管機關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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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時應辦理公開展覽之原則,以及免辦公開展覽的例外(擬訂階段的全體同意例外、變更階段的簡化作業程序)。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原則上應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可以免辦的情形只有法定例外:其一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5 項,依特定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且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其二是同條例第 34 條所定事業計畫變更之簡化作業程序,其中一款明定特定應表明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免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徵求同意。
選項 (C) 是景觀計畫之變更,且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正落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34 條這一款簡化程序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實施者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的效果只是「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不是免辦。至於《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5 項的免辦,必須同時具備「特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與「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兩個要件;本選項採重建方式,欠缺前一要件,所以仍須公開展覽,只是期間可以縮短。
- (B)
不符合題目所問。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者,是《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所列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之情形。「優先劃定」只影響地區的選定順位,與事業計畫是否公開展覽無關,事業計畫擬訂後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這個選項的情境也沒有同條例第 32 條第 5 項或第 34 條所需的同意或認定要件。
- (C)
符合題目所問。景觀計畫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其變更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4 條之簡化作業程序,免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徵求同意。關鍵在「變更」與「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兩個要件都要具備。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享有的是「免擬具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本身仍應依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3 項之程序辦理,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一項都不能少。考生容易把「免事業概要」與「免公開展覽」混為一談,這正是命題陷阱。
記憶點
事業計畫原則公展三十日;全體同意只縮成十五日,要「整建維護或特定劃定+全體同意」才免辦;變更若經認定不影響原核定計畫,走簡化程序免公展。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