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6 題 · 單選 · 1.25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其公告時間為:

  1. A30 日正解 ✓
  2. B20 日
  3. C15 日
  4. D10 日

官方答案 A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6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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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實施後「即公告」的法定期間,並要能把它與事業概要公告、事業計畫公開展覽這幾個同樣以「日」計的程序期間分開。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同時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計畫變更時也走同一套公告與通知。題幹描述的正是「審議通過 → 核定發布實施 → 即公告」這個程序點,所問的公告時間依條文就是三十日,四個選項中只有 (A) 與之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30 日: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完全一致,主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程序點(核定發布實施後)與期間三者都對得上,符合題目所問。

  2. (B)

    20 日:不符。核定發布實施後的公告期間是三十日,二十日短少了十日;要改成三十日才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從擬訂到核定的各個程序點,《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3 項、第 22 條第 4 項 規定的期間是三十日或十五日,並沒有以二十日計的公告。

  3. (C)

    15 日:不符。十五日出現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是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的公開展覽期間,而且必須是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時,才得由三十日縮短為十五日。它屬於審議前的公開展覽,不是核定後的公告,兩者程序階段不同;核定發布實施後的公告不因取得全體同意而縮短,仍為三十日。

  4. (D)

    10 日:不符。十日比法定的三十日短了二十日,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公告、公開展覽程序中都沒有這個期間;核定發布實施後應即公告三十日才對。

記憶點

都更有三個「三十日」:事業概要核准後公告三十日(《都市更新條例》第 22 條第 4 項)、事業計畫送審前公開展覽三十日(同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公告三十日(同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只有「公開展覽」在全體私有地主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時可縮短為十五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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