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土計畫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下列何者非屬基金來源?
- A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影響費正解 ✓
- B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C違反國土計畫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 D民間捐贈
官方答案 A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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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法定來源,以及使用許可案件收取的「國土保育費」與「影響費」在收取機關與用途上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為: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民間捐贈、本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使用許可案件中進入本基金的是「國土保育費」,而「影響費」依《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第 1 項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申請人收取,用於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並得由直轄市、縣(市)另成立基金(同法第 28 條第 5 項),不屬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題目問「非屬」基金來源者,即 (A)。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非屬基金來源,為本題所求。錯在費用名稱與收取主體:使用許可案件中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作為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的是國土保育費,它才列入《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的基金來源;影響費的收取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用途是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可用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時申請人得要求返還(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並由直轄市、縣(市)自行成立基金(同法第 28 條第 5 項)。把影響費改成「國土保育費」才屬本基金來源。
- (B)
屬基金來源。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明列於《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且同法第 44 條第 2 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
- (C)
屬基金來源。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明列於《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其提撥部分依同法第 44 條第 4 項可用於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
- (D)
屬基金來源。民間捐贈明列於《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的基金來源。
記憶點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的是中央的「國土保育費」;影響費是地方收、地方用、地方自己成基金,不進中央基金。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