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工廠類建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陽臺面積於工廠類建築物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
  2. B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應集中設置;但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每超過 500 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
  3. C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 400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
  4. D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 1/3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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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工廠類建築物專章對一般規定的排除與加嚴,包括陽臺面積是否計入樓地板面積、衛生設備集中設置、作業廠房裝卸位數量,以及二座以上直通樓梯之樓梯口間距。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5 條,工廠類建築物設有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者,其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選項 (D) 卻寫成 1/3。1/3 比一半短,若照 1/3 檢討,兩座樓梯口可以配置得更靠近,一旦火災煙熱封住其中一座,另一座也容易同時受影響,兩座樓梯分開配置的意義就打了折扣。其餘三項分別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3 條、第 162 條第 1 項、第 280 條、第 278 條第 1 項的內容相符,敘述錯誤的只有 (D),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1 項原則上允許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的部分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同編第 273 條明文規定,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這兩項放寬,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工廠的陽臺因此回到原則,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考生常把一般建築物的陽臺免計直接套用到工廠,本項正是在檢驗這個「排除適用」。

  2. (B)

    正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0 條相符:工廠類建築物每一樓層之衛生設備原則上集中設置;該層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每超過 500 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不足一處者以一處計。要分清楚:集中是原則,增設是放寬,用的是「得」而不是「應」。

  3. (C)

    正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8 條第 1 項相符: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一處裝卸位,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 4000 平方公尺應增設一處。起設門檻是 1500、增設級距是 4000,兩個數字不要對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8 條第 2 項另對裝卸位的長度、寬度與淨高訂有下限。

  4. (D)

    錯誤。錯在比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5 條要求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不得小於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選項寫成 1/3,等於把間距要求放寬。改為「不得小於建築物區劃範圍對角線長度之半」才正確。主體(工廠類建築物、二座以上直通樓梯)與量測方式(樓梯口相互間之直線距離、以區劃範圍對角線為基準)都與條文一致,唯一不符的是比例。

記憶點

工廠樓梯口間距看「對角線之半」;陽臺免計不適用工廠;裝卸位「1500 起設、每 4000 加一」;衛生設備「集中為原則,每超過 500 得增一處」。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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