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土計畫法規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有關政府之撥款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正解 ✓
- B國土計畫施行後 10 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00 億元
- C基金來源有關自來水、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來源,自國土計畫法施行後第 11 年起適用
- D上述自來水、電力事業機構附徵費用,其附徵項目、一定比率之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官方答案 A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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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來源,特別是「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由哪一級機關編列、移撥總額的門檻,以及水電事業附徵費用的起算時點與授權辦法。
正解理由
《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列出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的各項來源,其中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以及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2 項進一步規定政府撥款的方式: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水電兩項附徵來源則自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適用。
《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3 項再規定附徵項目、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題目問錯誤者,選項 (A) 把編列預算移撥的主體寫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2 項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依《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2 項,逐年編列預算移撥的義務主體是中央主管機關,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與基金本身的設置主體一致:依《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撥款也由同一層級編列預算挹注。改正後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
- (B)
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2 項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選項的「10 年」與「500 億元」都與條文一致。要注意這是十年內「累計移撥總額的下限」,不是每年撥款金額,也不是上限。
- (C)
正確。《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1 項所列的自來水事業機構與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依同法第 44 條第 2 項自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才適用。立法設計是前十年先由政府預算撐起基金,之後再由水電附徵接手挹注,選項敘述與條文相符。
- (D)
正確。依《國土計畫法》第 44 條第 3 項,水電附徵費用(連同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之附徵項目、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選項所稱「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正確。
記憶點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中央設置、中央撥款、中央訂辦法」:施行後十年政府撥款累計不低於五百億元,水電附徵從第十一年起上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