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2 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2. B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應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正解 ✓
  3. C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4. D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官方答案 B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7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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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土地所有權人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的程序,包括提出期限與方式、異議期間是否停止事業、差額找補方式及審議核復期限的扣除。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條文的原則是異議與救濟不影響事業繼續推動,只有實施者經主管機關核准時才可以停止。選項(B)寫成「應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把「原則不停止」改成「當然停止」,效果與條文相反,是本題的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選項的起算點(核定發布實施後)、期間(2 個月內)、提出人(土地所有權人)、方式(書面敘明理由)與受理機關(各級主管機關)逐一對照,全部與條文相符。

  2. (B)

    錯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選項不符之處有兩點:其一,法律效果反轉,條文是「不得停止」,選項寫成「應停止」;其二,漏掉了停止的唯一途徑,也就是由「實施者」取得「主管機關核准」,選項把停止寫成異議提出後自動發生的效果。改成「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才正確。

  3. (C)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3 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要件有三:比較基準是「原評定價值」、找補標的是「差額部分」、方式是「現金」且為雙方「相互」找補,選項完整對應。

  4. (D)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4 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兩段時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的時間,以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的時間。選項兩段都列出,與條文一致。

記憶點

權變價值異議:二個月內書面提、主管機關審議核復、事業原則不停、差額現金互找。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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