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 · 單選 · 1.25 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前述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多久應實施一次?

  1. A每 3 個月
  2. B每 6 個月正解 ✓
  3. C每 1 年
  4. D每 2 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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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實施者執行情形的監督機制,以及其中定期檢查的最低頻率。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5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母法只寫出兩種檢查方式,定期檢查的頻率則由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具體化,明定至少每 6 個月應實施一次。「至少」代表的是頻率下限:主管機關可以檢查得更密,但兩次定期檢查的間隔不得長於 6 個月。題目問的正是這個下限,對應選項 (B)。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題目所問。每 3 個月的頻率比下限更密,主管機關若視實際需要這樣安排並無不可,但它不是條文所定「至少」應實施的頻率;題目問的是最低頻率,應為每 6 個月。

  2. (B)

    符合題目所問。定期檢查至少每 6 個月實施一次,與施行細則所定的頻率下限一致。

  3. (C)

    不符合題目所問。每 1 年的間隔比 6 個月長,若以它作為最低要求,等於放寬了監督密度,與至少每 6 個月一次的要求不符。

  4. (D)

    不符合題目所問。每 2 年的間隔更長。考生容易把它和《都市更新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混淆:依同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而同條例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這個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2 年是禁建期限的上限,不是事業計畫定期檢查的頻率。

記憶點

都更事業計畫核定後的檢查分「隨時」與「定期」兩種,定期至少「每 6 個月」一次;「2 年」是更新地區禁建期限的上限,別混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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