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無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
- A總樓層數為 35 層樓的旅館
- B建築高度為 90 m 的 H-2 類組住宅建築正解 ✓
- C總樓地板面積為 50,000 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
- D建築高度 25 層樓且僅 1 樓做店鋪使用的住宅大樓
官方答案 B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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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的強制適用對象,也就是《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列舉的三類建築物,以及高層建築物那一款「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或改為檢具經認可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的建築物有三類:其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的高層建築物,但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其二,供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其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H-2 組是「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也就是一般住宅。
選項(B)建築高度 90 m,已達高層建築物的高度門檻,本來屬於應辦理的對象;但題目給的用途只有 H-2 類組住宅一種,正好落入「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在此限」的但書,因此申請建築執照時無須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總樓層數 35 層已超過二十五層的門檻,屬《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所稱的高層建築物。旅館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屬 B-4 組「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不是 H-2 組,無法適用但書,因此必須辦理評定。考生容易把「住宿」與「住宅」混為一談:旅館供不特定人短暫住宿、H-2 住宅供特定人長期住宿,類組不同;要免辦,用途必須整棟都是 H-2 組住宅才行。
- (B)
符合題目所問。高度 90 m 已達「九十公尺以上」的門檻,但全棟僅供 H-2 組住宅使用,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高層建築物款的但書排除在應辦理對象之外;它也不是 B-2 組商場,更不是連接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的地下街,其餘兩類同樣不構成,因此是四個選項中唯一無須辦理評定者。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百貨公司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屬 B-2 組「商場百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的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也把百貨公司列在 B-2 組之下;其總樓地板面積 50,000 平方公尺,已達《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所定「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必須辦理評定。這一類與建築物高度、層數無關,只看供 B-2 組使用的總樓地板面積:即使樓層不高,面積達門檻就要辦;B-2 組面積未達三萬平方公尺、高度與層數也都未達高層門檻者,才落在三類之外。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25 層已達「二十五層」的門檻,屬高層建築物。雖然以住宅為主,但 1 樓作店鋪使用,店鋪供零售或日常服務,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屬 G-3 組「店舖診所」一類或其他商業類組,不是 H-2 組;整棟因此不是「僅供 H-2 組使用」,但書不適用,仍須辦理評定。要符合但書,必須全棟各層都只作 H-2 組住宅使用,局部混入其他類組就失去免辦資格。
記憶點
綜合檢討評定三類對象:高層(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純 H-2 住宅除外)、B-2 組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連接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純住宅」是高層那一款唯一的免辦出口。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